白海豚重要棲息環境生效 含苗中彰雲海域

海委會海保署公告中華白海豚的重要棲息環境範圍,今天開始正式生效。但保育團體認為,這次公告的範圍,其實只是6年前的舊資料。

台灣西部沿海的白海豚生態保育議題,近年因為國光石化及離岸風電發展受到很大的關注,海保署等單位經過八年努力,白海豚的棲地範圍劃定在9月1日正式生效。

海委會海洋保育署署長黃向文表示:「劃為重要棲息環境之後,舉凡是相關的環評或者有些開發計畫,都必須要送到相關的政府部門去審核,確定這些開發行為跟作為不會對於白海豚的族群,造成影響之後才能夠繼續去進行。」

海保署公告的白海豚棲地範圍從苗栗、台中、彰化到雲林四個縣市的沿海海域,但是保育團體表示根據最新的調查,嘉義跟台南五股沿海等海域也有白海豚,卻沒劃進去。

台灣媽祖魚保育聯盟理事長文魯彬表示:「苗栗 (新竹)香山一直到台南五股那邊的,已經確認這個是台灣白海豚的重要棲息環境,牠們大部分是在水深5到15公尺,所以都是很近海岸的。」

保育團體認為,不僅範圍不夠全面,公告範圍的海域界線也排除掉很多白海豚的活動範圍,恐怕對保育不利。海保署表示除了公告棲地範圍,還會推動白海豚保育計畫,未來會跟相關單位及保育團體繼續討論,讓白海豚的保育方案更加完整。

Resource:https://news.pchome.com.tw/living/pts/20200901/index-15988896006161608009.html

聯合國海洋永續發展願景

聯合國在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14與「2018年永續發展目標報告書」(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Report 2018)中,提出了海洋發展的目標及需注意的現況。

海洋與人類社會

海洋為生命之母,不但具備調節氣候的功能,亦蘊含豐富生物資源與能礦資源,維繫人類社會的生存與經貿發展。然而,人類經濟活動影響海洋環境與生態,如:過度捕撈造成魚源枯竭、全球暖化海水增溫威脅珊瑚與浮游生物等海洋生物的生存、陸源性汞排放進入海洋食物鏈、人類活動導致過多的營養鹽排放造成海洋優養化,以及海洋塑膠廢棄物汚染等負面影響海洋生態環境的事例。若海洋環境持續惡化,終將危害人類族群的存續與發展。

國際社會意識到海洋環境惡化對人類生活的威脅,開始重視海洋永續利用與保護,並積極發展有效的策略與管理辦法。各國除了在各自國內研析海洋發展對策,亦積極透過國際合作,分享經驗與知識,透過定期追蹤與檢討,共同增進海洋的永續利用。

聯合國海洋永續發展目標

2012年,聯合國於「聯合國永續發展大會」發表「我們想要的未來(The Future We Want)」,於第五章提出研訂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之規劃。2015年,聯合國在「2015永續發展高峰會」上通過以永續發展目標為核心之「2030永續發展議程(2030 Agenda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並於次(2016)年正式啟動17個永續發展目標及其169項細項目標。

其中,SDG14(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 14)與海洋相關,即為「保育及永續利用海洋資源以促進永續發展」(conserve and sustainably use the oceans, seas and marine resources),共設有10個細項目標如下(各指標編號維持聯合國編碼方式):

14.1 在2025年以前,預防並大幅降低各類海洋污染,尤其是陸域活動造成之污染,包括海洋廢棄物及營養鹽。

14.2 在2020年以前,以永續方式管理並保護海洋與海岸生態,避免重大的負面影響,強化其韌性,並採取行動復育海洋與海岸生態,以使海洋健全且富生產力。

14.3 以強化各級科學合作等方式,最小化並因應海洋酸化的影響。

14.4 在2020年以前,有效管制漁業捕撈,終止過漁、非法漁業、未報告漁業、未受監管(IUU)漁業以及毀滅性漁業,並實施科學管理計畫,依各魚類之生物特性在最短的時間內恢復魚的種群,需至少達到該魚類最大持續產量的水準。

14.5 在2020年以前,依照國家與國際法規與最佳科學資訊,保護至少10%的海岸與海洋區域。

14.6 在2020年以前,禁止造成魚撈能力過剩與過度漁撈的補貼、消除及禁止導入助長非法漁業、未報告漁業與未受監管(IUU)漁業之補貼,並認同「對開發中國家與最低度開發國家採取適當且有效的特殊差別待遇」應為世界貿易組織漁撈補貼協商的一部分。

14.7 在2030年以前,提高海洋資源永續使用對小島型開發中國家(Small Island Developing States, SIDS)與最低度開發國家(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 LDCs)的經濟利益,作法包括永續管理漁業、水產養殖業與觀光業。

14.A 參考政府間海洋學委員會之《海洋技術移轉標準與指引》,增進科學知識、發展研究能量、及海洋技術移轉,以改善海洋健康,增進海洋生物多樣性對開發中國家發展之貢獻,尤其是小島型開發中國家與低度開發國家。

14.B 提供小規模生計型漁民能獲取海洋資源與市場進入之機會。

14.C 透過落實國際法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強化保育及永續利用海洋與海洋資源。《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呼應《我們想要的未來》內文中第158節,提供保育及永續利用海洋與海洋資源的規範架構。

聯合國永續海洋發展之現況與願景

聯合國「2018年永續發展目標報告書」顯示在海洋永續利用與保護方面,有4點海洋永續發展現況需要留意:

  1. 從生物學角度來看,符合永續發展水準的海洋魚類比例自1974年的90%下滑至2013年的69%。
  2. 自工業革命以來,全球公開海域及海岸地區平均海水酸化程度增加26%,而海洋生物未曾面臨這樣的環境變化。
  3. 汚染與優養化持續危害沿岸海域。若各國不協力遏阻,2050年約20%大型海洋生態系統的海岸優養化程度將再增加。
  4. 截至2018年1月,共有16%的海域被列為保護區域,範圍較2010年擴大1倍。海洋生態多樣性關鍵區域的平均覆蓋率亦自2000年的30%增加至2018年的44%。

聯合國研析擴大海洋生態多樣性保護區、增進研究能量及增加對海洋科學的預算,對海洋資源的保育十分重要。為了永續管理海洋及應用海洋資源,未來各國須強化海洋相關的科學知識與研究能量。

長江生態與漁業平衡兩難

長江禁漁10年政策,對於大陸政府而言,是扭轉生態與漁民生活如何平衡的兩難課題。但若不做,不但長江會面臨無魚可捕的窘境,靠著長江捕魚為生的近30萬漁民,也將面臨無法維生的命運。

其實,長江漁民們曾經有過好年歲,1980年代的「黃金10年」,因為工具的改進讓捕魚的效率提高了不止一倍。各種馬力的機帆船穿行於鄱陽湖的水域間,捕撈用柴油機也代替了人工推絞車起網,大型連網開始普及。但這個「黃金10年」太短暫了,因為變化來得太快。首先是以1992年上海浦東開發為標誌,上游的林地、草地面積明顯減少,中下游湖泊、濕地大面積萎縮。與「長江大開發」相伴的,則是採砂氾濫。

其次,魚越來越不好打了,漁民開始想辦法,從1990年代起,船家都開始用電網。漁民並非不知道,電網捕魚對魚不好,但不用電網就打不到魚,這是一種「斷子絕孫」式的捕撈方式。一張電網下去,大小魚全死光,沒撈起來的也死在湖底,少數存活下來,性腺發育也受損,繁殖能力基本喪失。高壓電流下,蝦、貝殼、藻類、浮游生物也大量死亡,整個水域的生態平衡被完全破壞。

其實漁民也知道,打漁非長久之計,也不願孩子繼續打魚。一來是打魚太苦,希望孩子讀書走出漁村。二來是漁源愈來愈枯竭,愈來愈打不到魚,收入也不斷減少。但是大家都不願意捨棄「竭澤而漁」的撈捕方式,甚至「斷子絕孫」的電網捕魚,成了惡性循環。

禁漁10年是大陸政府不得不祭出的激烈手段,這是維繫長江生態的必要之惡,雖然對於靠打魚維生的近30萬漁民而言,是生活改變的開始,難免惶恐不安,但只要安排妥當,能讓長江未來還可以看到魚類悠游其中,還是能兼顧生態與漁民生活。

來源: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91211000209-260309?chdtv

來源發布日期:2019/12/11

海洋委員會 109 年度施政計畫

海洋委員會為我國海洋專責機關,擔負結合各級政府及民間資源,透過高效能之施政策略, 秉持永續共好之精神,擘劃國家海洋總體政策;藉由堅實之海域維安能量,阻絕不法於境外,除致力做好國家安全第一道防線,營造健康安全的海洋環境,使我國人民能夠安心於從事各種海上活動;另協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積極推動新興海洋產業健全發展,型塑特有海洋文化,同時兼顧海洋環境生態保護,成為社會向上發展之動能、國家往前邁進的主要力量,最終達致「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確保海洋永續發展」的海洋興國目標。

本會依據行政院 109 年度施政方針,配合中程施政計畫及核定預算額度,並針對經社情勢變化及本會未來發展需要,編定 109 年度施政計畫。

壹、年度施政目標及策略

一、總體政策

(一)全面推動海洋發展,落實國家海洋政策目標制定政策推動依循之「海洋基本法」,並編纂「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敦促各級政府依白皮書檢討所主管之政策與行政措施,強化海洋事務管理的效能。

(二)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權利,藉由公開透明、官民協力與離島發展等原則,內化為機關決策及政策研訂之必要準據,並透過舉辦座談會、說明會、邀請專家演講、內部會議與網路平台等途徑,多元傳遞,厚植國人之海洋意識觀念,融入日常生活,以利推動國內相關海洋事務。

二、跨界平台

(一)依實需編列公務預算,研提社會發展及資本建案,爭取公共建設計畫、社會發展計畫及科技研發計畫等經費挹助,同時善用資源,成為各涉海部會與民團之溝通平台,並請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提供諮詢建議與協調民間技術支援,落實政府數位服務轉型目標,虛實整合跨越地域限制,翻轉傳統對話模式,運用科技順暢溝通。

(二)強化政策宣導與溝通協調,使中央與地方無縫接軌,讓全體國民認識海洋對國家長遠發展的重要性,進而重視海洋;因應行政院施政方針,並蒐整全球最新海洋事務發展動態,運用數位媒介廣宣國人週知。

(三)促進青年參與公共事務,辦理海洋青年培訓營,遴選具海洋專才之青年,鼓勵青年積極投入海洋相關事務,可協助海洋政策之擬定,並協助推動青春專案,另透過參與平臺提供提點子(提議)、眾開講(政策及法規草案諮詢)、來監督(重大施政計畫)及找首長(首長信箱)等形式,廣徵年輕世代看法與見解,使政策形成更為全面周延。

三、組織文化

(一)引進企業經營管理制度,打造團隊創新力、當責執行力、真誠服務力之組織文化,建立良善正向積極的工作氛圍,為本會各項施政奠定有利之基石,提升團隊總體行政效能。

(二)秉持零基預算精神,融合機關重點施政,並依機關財政規劃,排定預算優先順序,達到提升預算效益,妥適配置預算資源之目標。

(三)廣宣有關不法圖利與廉政便民之法令、案例,提升同仁廉能意識,並針對易滋缺失業務, 實施專案稽核或複式審查,秉持「預防、查處、再預防」原則,及時糾錯,落實風險管控。

四、海洋經濟

(一)發展多角化經營,與經濟部、交通部、農委會及地方政府等通力合作,透過國際會議或全球招商之方式,廣泛宣傳我國發展海洋經濟願景及海洋產業之機會與潛力,並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投資,對接「五加二創新產業」海洋關鍵建設,使臺灣成為亞太地區海洋經濟的網絡中心。

(二)整合協調公私部門相關資源,積極參與當前 APEC 架構下所推動的海洋主流化議題,以及所倡議之各項可能的海洋合作計畫,關注亞太區域海洋經濟合作發展之動態,並與國際海洋經濟機構簽署合作備忘錄,同時研擬可主導或積極參與區域或雙邊有關「海洋經濟」之合作策略。

(三)建構深層海水海洋廊道與產業鏈,海洋深層水開發,結合地方觀光發展規劃,串聯海洋深層水園區、深層水養殖、海洋遊憩、海洋文化等相關產業,形成多元產業廊帶。強化深層海水產業上、中、下游之產業鏈與合作平台,並從新創產品技術研發、推廣行銷至客製化輔導民間業者,促進業者投入深層海水產業,推動深層海水高值化發展,提升營運績效。

五、產業轉型

(一)接軌國際降低排碳量,蓬勃發展綠能產業,配合經濟部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致力海洋能源等研究,並聚焦綠色海洋運輸,輔導船舶業者改用替代、再生能源,節約熱能和開支, 落實環境永續,同時協助郵輪與遊艇產業發展,吸引供應鏈進駐,擴大就業機會,研訂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與海洋產業發展與開發新的海洋產業,創造海洋休閒運動之相關產業利基。

(二)配合國家能源政策,推動新興海洋產業發展,推展洋流能發電,秉持海洋資源永續發展精神,研議海域空間調適及氣候變遷因應策略,提升中央地方合作機制,致力開發地球運動產生之動能,聚焦海洋能源之開發,促進產業轉型與產業鏈多元發展,尋求海洋資源環境發展與永續之衡平,逐步建構藍色經濟及環境保護之共生家園產業轉型。

(三)整合與建立海洋工程及船舶模型試驗能量,接軌國際驗證標準,深化造船與海洋工程技術,提升我國海洋產業自主發展能力與國際競爭力。

(四)盤點交通部、經濟部、農委會等單位之水文監測工作,並予適當補充,以較全面的建置長期海氣象波與潮流觀測系統,建立我國四周海域環境基礎資料,另進行黑潮寬度、擺動及表面流之綜合分析,解析黑潮特性及其能源發展潛能之可行性評估,鏈結海洋能源產業。針對離岸風電海氣象及生態保育環境,建置離岸風機場域海氣象及生態監測網資料庫,長期資料可供後續分析評估,健全海洋產業發展。

六、地方創生

(一)提倡多元親海活動,善用豐富海洋資源,整合經濟部、交通部航港局、觀光局及農委會漁業署等海洋產業部會執行量能,共通致力推廣海洋經濟及海洋觀光遊憩事業;鼓勵異業結盟,發揚在地海洋文化特色,推動生態旅遊,結合國發會「設計翻轉.地方創生」計畫, 協助傳統產業順應時代變動進行轉型。

(二)主動整合其他與海洋事務相關部會之資源,共同研提解決未來海洋問題之重點推動計畫, 並結合、委託海洋院校與專業機關(構)評估管轄海域漁業資源狀況,針對資源稀缺區域,輔導在地漁民轉型經營;輔導養殖漁業進行「生產、加工及銷售」六級產業化,同時優化漁村人口結構,打造新創結合傳統之場域,並善用 OB 經驗,磁吸青年返鄉,活絡地方元氣。

(三)擴大觀光遊憩,發展臺灣的海洋觀光休憩活動,利用自然環境資源、活動設施資源、海洋人力資源等,多元建立海洋休閒活動設施資源,培力海洋觀光人力資源,以使我國海洋休閒觀光產業能蓬勃發展。

七、預警管理

(一)為達成聯合國「永續發展 2030 議程」之「永續利用及保育海洋資源」目標(SDG14),參考國際具體行動建議,以科學數據為基礎,秉持預警原則,結合海洋相關部會,整合國際海洋保育趨勢以及國內本土海洋生態系與物種研究成果,就氣候變遷、海洋酸化、海洋資源利用、海洋廢棄物等重要海洋議題,以年報、專刊、專書、摺頁、多媒體、網路社群媒體等各種形式編撰海洋環境教育教材、配合辦理海洋保育新創活動,以及公民科學家模式,促進民間參與研發,藉由各種管道進行教育推廣。

(二)健全海洋保育法治,研訂海洋生物保育法做好生態保育工作,盤點臺灣海洋生態系統,落實棲地管理、建置海洋保護區整合網絡與執法機制,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就重要海岸與海域生態系與棲地,例如珊瑚礁、紅樹林、藻礁、海藻床,以及保育類野生動物,包括鯨豚、海龜、漁業混獲物種等進行監測及調查及因應政府能源政策,持續進行中華白海豚生態調查工作,並推行鯨豚觀察員工作,以減輕海域開發對中華白海豚及其棲地造成之影響。並透過座談會、說明會等方式,與權益相關團體溝通協調,就脆弱海洋生態系以及瀕危物種,劃設重要海洋保護區與議定保育類物種保育管理計畫;配合「全國國土計畫」施行,健全我國管轄海域整合治理機制,以生態系統及永續發展作為規劃基礎,導入「里海」、「整合性海岸管理(ICM)」等概念,釐訂永續推動策略,作為海域空間規劃利用之進階指引。

(三)導入標準化科學監測方法,調查我國海洋生態系熱點及重要棲地,維護並擴充海洋野生動物利用管理平台。

(四)健全海洋野生動物緊急救援機制及收容設施,訂定瀕危海洋野生動物保育計畫,跨域合作復育海洋野生動物,推展鯨豚觀察員制度。

(五)透過歷年海象及地象資料之基本分析與統計、衛星影像分析、灘線變遷及海域漂沙數值模式瞭解地形變化特性,以有效提出改善海岸侵淤防治對策。

八、執行準據

(一)以「潔淨海水( Clean  Water ) 」、「健康棲地( Health  Habitat ) 」、「永續資源(Sustainable Resource)」之目標作為海洋保育政策推動方向,透過執行海洋基礎科學調查、建置海洋資料庫與臺灣海洋保護區整合平台、劃設海洋保護區、聚焦海洋污染暨廢棄物議題、接軌國際保育趨勢、加強公私部門的合作以及利害相關者參與,以落實及實踐海洋保育工作,配合主管機關研議辦理「海域功能區劃分」,同時蒐整及盤點現有海洋相關法規,依劃設情形,研定「海域管理法」,建立多元使用秩序,以期達成海洋資源永續之目標。

(二)整合有關機關資源政策,落實源頭監控及管理,於河流出海口攔阻清除,推動循環經濟概念,加強回收廢棄物再運用之效能,不向海洋隨意拋棄廢棄物,減少廢棄物入海,調查海水及海洋生物中微塑膠粒含量,推動漁業廢棄物減量及回收工作,建構乾淨海洋環境。

(三)強力宣教以深植國人愛惜海洋之正確觀念,落實源頭監控及管理,結合地方與民間力量, 以目視、空拍及水下作業,評估海洋廢棄物熱點,賡續推動環保艦隊工作,並引進新式海洋垃圾桶裝置,有效清除海底(漂)廢棄物。

(四)進行海洋保護區評估與管理,防治海洋生物外來種,建立跨部會合作及聯合查緝機制。

(五)加強海洋保育教材開發及推廣,擴大民眾參與海洋保育能量,並積極參與國際跨域保育計畫及活動。

(六)擴充海洋保育資料庫,整合海域水質及生態等科研或環評資料,提供科學利用或政策評估參考。

九、污染防治

(一)永續潔淨能源自主,配合我國綠能政策,與「綠能科技產業推動中心」合作,掌握「離岸風電」等再生能源開發進程,並於政策形成階段,邀請利害關係人透過持續溝通與對話, 就可能造成之海洋影響謹慎評估,以期建立共識並積極解決爭議。

(二)基於國家整體海洋環境保護目的訂定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劃定海洋管制區及海洋環境管制標準。廣蒐國內外海洋資訊,強化中央地方互動,落實政策宣導與溝通協調,與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充分合作持續實施淨灘,研發有效能除污機、工具。

(三)藉由遙測技術、油指紋比對、樣品分析測試及溢油漂移擴散數值模擬等技術,對污染源進行診斷,查明溢油污染量、溢油擴散範圍及過程等,確定海水質量、海洋底質、海洋生物及海洋保護區等是否受溢油的影響。

(四)建立海洋生態損害補償制度的立法程序,對海洋生態損害補償索賠的責任主體、賠償範圍及標準、程序,以及補償賠償金的使用管理等進行明確界定,從而為海洋生態保護提供經濟調控和可持續的機制。

(五)定期監控港口、海域環境水質,強化水質達成率,完備海域環境水質監測網。

(六)提升船舶事故污染緊急應變能量,預防陸源及船舶廢棄物與廢油污水棄置入海,有效清除海底(漂)廢棄物,執行海上非法污染查緝。

十、情報網絡

(一)運用科技設備,嚴密掌握海域情勢,並整合國防及情治單位等國安情資,加強橫向聯繫, 蒐整重要涉海安全情資,即時研析,並據以建構海洋戰略及策略。

(二)密切關注南海周邊各國動態,落實東、南沙防務提升海上巡防能量,強化護漁政策主權保障漁權,確保我國海洋權益。

(三)健全我國海洋狀況信息網絡;結合國內研發資源,實現國防自主,掌握亞太情勢發展,打造新世代聯防機制,共維我國海域安全。

十一、打擊不法

(一)強化專屬經濟海域護漁工作與公海漁業巡護任務,維護國際法所賦予之權利,打擊不法情事,並善盡國際責任,推動海巡外交;嚴密取締越界陸船捕魚及盜採砂石行為,落實執法作為,維護我國海域秩序。

(二)與防疫主管單位密切合作,強化邊境管理,針對不法走私之農、漁、畜產品嚴加查察,並於各類疫情好發季節前,機動調整海巡署艦艇配置與勤務部署,機先因應,有效杜絕疫情於境外。

(三)淨化海上治安,強化跨境犯罪偵緝,有效防制槍毒、走私及非法入出國活動;穩固兩岸及國際協同執法平台,並確保漁業資源永續;嚴密邊境控管,防杜農漁畜產品走私及配合執行防檢疫工作,阻絕疫病入侵,確保產業發展及保障國人健康。

十二、救生救難

(一)為促進船舶航行安全,研訂海域管理專法;培育海難救援專業人力,推動「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充實海上災防能量,提升海難救助效率。

(二)賡續推動南海人道救援政策,強化太平島救援能量,以落實建立南海人道救援中心與運補基地之政策,實現人道救援之普世價值。

(三)秉持區域聯防精神,補助政府強化海域、海岸救生救難能量,完善區域搜救合作網絡;加強水域遊憩活動違規行為之勸導、告發,推動主管機關危險海域劃設,完善海域緊急救難應處機制。

十三、教育扎根

(一)為提升國人海洋意識並認識我國海洋施政主軸,配合「世界海洋日」,籌辦系列慶祝活動,製作紙本與電子海洋文宣,配發中央、地方政府、大專院校、民間團體等涉海機關(構),並透過各機關派出單位作為「海洋驛站」,多元管道同步行銷。

(二)與教育部、文化部社教場所聯合策展,進行海洋科普知識與海洋文化推廣。協助教育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海洋教育課程綱要,培訓種子教師,透過教育資源整合,讓各級學校成為青年學子培力海洋立國觀念之場域,另並定期訓練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海洋業務辦理人員, 增進公務體系人力之海洋專業知能。

(三)與大學合作推動開設海洋法政人才及海洋事務碩士在職專班,藉由選送在職優秀人員就讀,提升參與國際事務之本質學能。

(四)辦理海洋執法、保育、產業人力訓練與認證,全方位培育及延攬海洋人才,並推動多元進用海洋人才管道,另須促成產學聯盟,促進研發成果的傳播與交流,健全海洋人力培用機制。

十四、文化薪傳

(一)配合文化部協力調查我國附近海域水下文化資產,透過與國際專家合作交流,提升國內研究量能;廣宣水下文化資產保存觀念,劃設保護區,並結合文化觀光及生態旅遊,將所獲收益作為資產保護經費來源,形成正向循環機制。

(二)政府應建立合宜機制,尊重、維護、保存傳統用海智慧等海洋文化資產,保障與傳承原住民族傳統用海文化及權益,並兼顧漁業科學管理。

十五、智慧海洋

(一)與內政部、交通部、科技部、國防部及大專院校合作,活用太空觀測科技,擴大基礎研究縱深,並將所獲水文數據回饋至實務應用層面,透過地圖套疊與分析,串接跨部會系統, 提供產、官、學、研等領域參考運用,進而提高公共服務效率。

(二)統整我國海洋科研量能,執行海洋底質、生態、水文等科學調查與技術研究,籌劃全國海洋觀測網與海洋資料庫建置,落實推展台灣海洋科研工作,接軌國際海洋科學研究,另併深化關鍵技術研發,引導海洋產業創新應用,帶動海洋產業發展。

十六、國際貢獻

(一)持續積極參與國際海洋事務,務實尋求增加與第三方或國合機構合作機會,突破外交現況,多元提升國際海洋事務參與程度及質量,同時強化與世界各國之鍊結,積極促進雙向或多邊之國際合作與人才交流,拓展國際空間,維護我國海洋權益。

(二)擔任我國國際海洋政策統合窗口,積極研擬海洋國際事務推動策略方向,整合相關部會針對我國優勢領域研提倡議,建立海洋議題主導地位,強化國際實質影響力,掌握國際話語權,樹立海洋國家形象,成為海洋價值典範。

(三)密切掌握國際海洋事務最新脈動,積極推動國際海洋公約內國法化進程,完善我國法規制度,接軌國際社會體制,順應世界潮流,善盡國際責任。

十七、跨國協作

(一)積極參與國際事務,推動海洋相關軟、硬實力,藉由海洋介面鏈結,擴大國際參與,突破外交現況,循藉外交、經貿、教育、科學等多元管道,協助宣導推廣我國青年學子前往國際機構、場域進行國際交流與見習,促進國際事務之參與,培植國際海洋相關領域人才。

(二)推動海洋永續發展,深耕海洋環境教育及強化海洋守護行動,積極參與國際組織相關活動,主動導引海洋議題討論,辦理大型國際研討會或論壇,邀請鄰近國家公私部門代表共同研討對策。另為期海洋教育向下紮根,使國際青年學子進一步關懷海洋,由青年學子創意發想,將熱情轉化為實際參與,透過行動,協助突破海洋面臨的困境,撒下海洋教育的種子。

 

貳、年度重要計畫

工作計畫名稱 重要計畫項目 計畫類別 實施內容
海洋業務 結合縣市政府推動強化海域、海岸救生救難能量計畫 社會發展 一、 推動提升區域救生救難量能。
二、 精進海難緊急應變機制。
三、 推動辦理海域安全事務相關研析暨建議。
四、 推動辦理海洋資源環境相關調查。
五、 推動盤點區域救生救難資源。
海洋研究業務 洋流能關鍵技術開發與推動 科技發展 一、完成測試場海域波浪及海流模式,並提供波浪場、三維海流、海溫及鹽度資料。
二、研擬洋流能發電營運之成本分析、成本改善評估,基地港建置成本等之評估結果。
三、進行實海試驗來推估利用浮游式發電機之可行性與成本效益評估。
四、研提洋流發電機自走式載具之初步設計、研發成本、發展期程、效益之可行性方案。
臺灣及南海海域資料收集調查與資料庫精進 科技發展 一、統合相關海洋環境資訊,並建置資料庫,提供相關學術研究或政府政策給予優質、快速之相關資料服務。
二、補充臺灣周遭海域海象相關海域資料不足處,以精進更完整之資料庫系統。
三、提供國內產官學研各界,申請使用觀測資料,做為綠能規劃及相關工程規劃設計以及環評引用。
海洋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育計畫 科技發展 一、海洋人才培訓:編製符合海巡執法人員或海洋保育人員核心職能之多媒體專業訓練課程教材,進行數位化教育推廣作業。
二、海洋政策及文化研究:針對海域空間規劃國際政策、制度與實務研析並針對傳統部落(阿美族、達悟族) 進行海洋知識與文化研究推廣。
三、海洋生態及保育研究: 從離岸風場生態保育環境著手,藉由研究離岸風電場生態保育環境監測、鯨豚族群健康評估及水下聲景建置、離岸風機基樁防蝕工程對生態環境之影響評估,研提最適保育措施。
四、海洋產業及工程研究:鑽研台灣離岸風場特有問題、外傘頂洲侵退防治技術開發與策略建構、及海廢流場預測模式建立,以提升我國海洋競爭優勢。
五、海洋科學及資訊研究:透過智慧化的科學與科技技術,進行高科技海域安全與環境監測系統,並由海岸變遷 AI 技術的研發來改善現有的分析方法,深化我國海洋科技量能。
海巡規劃及管理 118 海巡服務及外島無線電系統換裝計畫 社會發展 一、汰換海巡署老舊 118 海巡服務系統,並擴增為 13 處巡防區以多元方式受理民眾報案。
二、汰換外島及東南沙地區無線電設備。
資通訊安全防護監控系統、網路傳輸及終端軟、硬體設施汰換計畫 社會發展 一、資安防護管理中心(SOC)基礎環境設施汰換建置。
二、汰換及籌補資安監控(防護)系統軟、硬體設備。
三、汰換骨幹寬頻網路交換設備。
四、汰換逾 11 年之伺服器、電腦及相關軟體授權。
科技監偵系統及船舶影像分析平臺建置計畫 科技發展 一、動態車牌辨識影像服務之數據蒐集。
二、船舶影像辨識分析系統研發。
三、犯罪網絡演算預測分析技術之建構研發。
海巡工作 臺中港海巡基地新建工程計畫 公共建設 一、碼頭工程施作。
二、廳舍工程施作。
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 公共建設 為充實海域巡防能量,維護國家海洋權益、捍衛漁權,賡續辦理汰換 100 噸級巡防救難艇 28 艘。
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 公共建設 建造艦艇如下:
一、4,000 噸級巡防艦 4 艘。
二、1,000 噸級巡防艦 6 艘。
三、600 噸級巡防艦 12 艘。
四、100 噸級巡防艇 17 艘。
五、35 噸級巡防艇 52 艘。
六、沿岸多功能艇 50 艘。
海湖教育訓練中心新( 整)建工程計畫 社會發展 與桃園市政府合作辦理海巡署海湖教育訓練中心新建,及海湖營區既有游泳池及靶場整建。
南沙太平島港側浚深及碼頭整修工程計畫 公共建設 一、100 噸級巡防艇避颱強化工程。
二、4,000 噸級巡防艦港側航道加深工程。
三、碼頭附屬設施強化工程。
四、助導航等其它配合設施工程。
海巡署特勤隊武器裝備載具精進改善中程計畫 社會發展 一、針對我國海域、海岸安全維護工作及海上反恐訓練規劃訓練課程,並積極爭取國際交流。
二、採購各類別新式裝備,並規劃教育訓練課程。
三、擬定我國重大港口、船舶偵查計畫,縮短反恐應處時間,提升反制能量。
四、增加特定地點實兵演練,強化友軍單位協調默契。
海洋保育業務 全方位監控海域水質 社會發展 一、海域水質監測。
二、監測項目調查。
海洋廢棄物調查 社會發展 一、海洋廢棄物調查。
二、海洋塑膠微粒調查。
三、海底廢棄物堆積分布調查。
預防廢棄漁具隨意棄置 社會發展 建立蚵棚定位監視系統。
海洋廢棄物清理 社會發展 一、清除海洋廢棄物作業。
二、海洋垃圾桶設置示範。
海洋污染預防及應變 社會發展 一、強化及提升重大海洋污染事件緊急應變。
二、海上船舶及港口稽查管制作業。
海洋生物多樣性之監測與調查 其它 一、海洋生物重要棲地調查及建立監控測站。
二、強化水下調查及監測設備。
積極推動海洋保護區評估及劃設 其它 一、落實海洋保護區管理。
二、保護標的族群監測與管理。
推動海洋保類野生動物保育 其它 一、推展鯨豚觀察員制度。
二、推動海上賞鯨規範及推廣制度。
三、推動中華白海豚保育行動計畫。
四、強化海洋野生動物緊急救援處理網絡。
友善親海活動管理與推廣 其它 一、推動我國友善釣魚管理。
二、海洋生物復育場域。
里海倡議,深化民間參與 其它 一、海洋保育志工培訓及平台。
二、海洋保育教育推廣。

 

來源:海洋委員會

建立海巡專屬航空機隊?

海巡署新建首艘600噸級巡防艦「安平艦」日前下水。(自由評論網)

姜皇池/台大國際法教授

六月八日是世界海洋日,海委會在高雄熱鬧慶祝,期待激揚國人海洋意識,而於「國艦國造」口號下,在二○一八年已規劃四百多億元,狂飆似地大量建造軍規船艦,日前海委會再向立法院提出政府提案第一六九二○號之七十五報告,準備建立海巡航空機隊,以強化「未來海域全方位勤務部署」,「滿足政府多元任務需要」,並可於必要時「執行政府命令的準軍事任務」,在此篇「隱言諱語」的研析報告中,簡單一句話:建立海巡航空機隊具軍事價值且有可行性。

海委會確實動了起來,「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氣勢不凡,無庸論矣,而如今的建立航空機隊提案,報載初步規劃是十四架或二十架定翼機與旋翼機(直升機)的混合機隊,有兩種可能籌劃方向。然不論何一方案,至少都將面臨以下問題:

首先,尋覓航空機隊駐地問題:台灣幅員狹小,條件妥適腹地不易取得,且現行空勤總隊起降地點已顯不足,如未來海巡機隊建置十四或二十架機隊,起降場地、駐地領空及儲置機棚等等需求,勢將牽動妥適地點的競爭問題。

第二、海巡航空機隊工作與勤務效能有限,且可替代。海委會認為建立航空機隊可具備「即時監控及迅速應處」能量,然海巡航空機隊遇到緊急或特殊狀況,當作何應處?是否有足夠能力及設備應處?抑或是僅能達成與無人機相同之偵蒐及回報功能,如此何需建置海巡「有人」機隊!不僅如此,空勤總隊同樣具有能量及資源支援海巡偵監及相關空中部署需要,海委會可依勤務類型及專業需求尋求支援,搭載相關人員,藉以達成與海巡航空機隊同樣成效。目前空勤總隊與海巡署亦訂有支援協定,其支援達成率固然不彰,但對此困境,應是要促進機關橫向協調,而非單獨重新建立個別航空機隊。

第三、後勤維修經費排擠問題:新增航空機隊所需之檢查、保養、維修等遠較艦艇更具專業及精密,風險承受度極小,一旦發生故障非同小可,因此維修人才、技術轉移、經費編列必將巨幅增加。而海巡艦艇養護費長期不足,眾所周知,捉襟見肘,東挪西移,維修能量僅得勉持,未來新艦陸續執勤,龐大經費,恐將焦頭爛額,若再增空中機隊,經費短絀情況,更行嚴峻。稍有問題的船艦尚能勉強執勤,但無法確實檢查與維修的機隊,肯定是一堆一直燒錢的廢物。

然上述主要都還是錢的問題,新增機隊最大困境恐將是優秀專業人才的欠缺。眾所皆知,航空專業人才,培養艱難,需長時間、高強度、高標準的訓練,始得執行任務;加上定翼機、旋翼機訓練方式必然有所差異,更非一蹴可幾。果真成立,海巡機隊可否無庸自我訓練,直接在民間或其他單位取得人才?其他單位之人才,僅國軍與空勤總隊擁有,然若真的優秀飛航人才,國軍與空勤總隊本身需求尚且不足,且理應留於原單位執行原本專業工作,豈有閒置人才流溢其他單位?民間更無庸論矣,果有優秀飛行人員,以政府機關的固定微薄薪資,尚擔憂民間挖角,哪能從民間獲得所需人才。

目前支持建立機隊最大理由或許是:可執行「準軍事工作」,可成為「第二線國防武力」!至於執行何「準軍事活動」?為何具有「軍事價值」?不知是否為「軍事機密」,通篇提案僅有結論,沒有理由。

而考量近來外交部長警告我們中國將會對台動武,美國前國防部高官提醒台海五年內必有一戰等等,緊張情勢,甚囂塵上,若政府部門確實掌握戰爭爆發危機情報,因此需強化軍備,則國人應會全力支持,如此則請趕緊將建造海巡機隊的經費編列入海軍費用,做專業軍事建置,而不是將有限的寶貴經費,浪擲在海委會下建置平時不適宜執法、救難,戰時不具作戰能力的海巡航空機隊,卻侈言可做第二海軍。

吾人長期關注海上執法與海域安全,過去二十餘年來的觀察與訓練,在在地告訴我:建立起如此一個海巡專屬航空機隊,其海域執法與救難功效極度有限,而就軍事作戰而言,豈有一個平日不專業,戰時裝上高端武器即可作戰的機隊?無法想像。如今卻硬要挖個錢坑?期盼行政院或立法院未來審查本案時,務當參酌多方意見,慎之再慎。

來源: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378215

2020世界海洋日:為永續的海洋而創新

圖為花東海岸淨灘。(自由評論網,海巡署東部分署提供)

胡念祖/中山大學特聘教授、海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今(二○二○)年六月八日是聯合國所設定的「世界海洋日(World Oceans Day)」,也是我國在立法通過「海洋基本法」後的第一個「國家海洋日」。當世界海洋日在全球新冠疫情大流行中度過之際,聯合國提醒全球,在海洋深處所發現的生物正被用來加速新冠病毒的檢測,因此,吾人必須理解海洋在人們日常生活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同時,聯合國設定了今年世界海洋日的主題是「為永續的海洋而創新」,而「創新」代表著「新做法、新觀念、新產出」的出現。

我國的海洋事務專責機關海洋委員會,就是中央政府所設立剛滿兩年的新機關,也是行政院組織改造工程中的一個新的產出。兩年來,此一新機關推動了「海洋基本法」此一新立法的產出,亦將在「國家海洋日」當天發佈行政院所核定的「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此一新的政策指導文件。新的基本海洋立法及新的政策指導文件的產出,就如同聯合國所說的,基本上是充滿著新的「希望」。

然而,要如何將此一「新的希望」轉化成「新的事實」,就仍有待更多新的方法與觀念的介入。

海洋委員會此一新機關的誕生,迄今在行政院決策高層,或行政院主計總處的觀念下,仍被錯誤地認知為是以前部會階級的「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的改制,一應預算編列多循海巡署舊例規劃辦理,遂產生海委會一○九年度總預算中的九十五%是由現行海委會下屬機關的海巡署所用(二○六億元),會本部預算僅有五.一億元。以少數幾個涉及海洋事務之其他機關的一○九年度預算為例,農委會漁業署及所屬機關預算達五十四.五億元(含漁業用油補貼十七億元),交通部航港局二十五.四億元,內政部地政司下僅是一個國土與海域測繪及方域業務預算即有三.二六億元,內政部營建署下一個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行政院四級機關)的預算亦有一.四五億元,文化部文資局古物遺址組僅單一有關水下文化資產的計畫即匡列了四年期十億元的預算。由此可見,海委會之年度預算規模完全不相稱於其所被賦予之海洋國家建設之重責與希望。

再者,海委會雖有其組織法授權對諸多海洋事務具有「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之職掌,海洋基本法的十九條中有十四條均以「政府」為主體,明定「應」為之事,而海委會即為我政府海洋事務與政策的統合機關。但海委會要如何發揮其在「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及其他海洋事務上「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其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業務之職權,除海委會本身應儘速建立其自身的海洋專業權威外,更有賴府、院決策高層在「政治與政策」上的力挺,以使其他各部會尊重此種統合之權。換言之,在我政府之中,對國家海洋政策與事務必須要有不同於以往的新做法與新觀念,方才有新產出的可能。

在新的做法、觀念與產出上,筆者認為,海委會應(一)建立國家海洋發展指標系統,以追蹤並瞭解社會活動對國家海洋事務發展所產生之「驅動力/壓力」、「現況」與「回應」,而使政府對海洋發展有總體之掌握;(二)學習聯合國所推動「為永續發展之海洋科學十年(UN Decade of Ocean Science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2021-2030)」之內涵,做到「以科學為基礎之決策」;(三)回應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UN SDGs)目標十四的要求(養護與永續利用海洋資源),訂定我國的「海洋永續發展行動計畫」;(四)在國家安全層面上,發展並建立一套稱之為「海域意識」(Maritime Domain Awareness,並非指一般社會民眾對海洋自然環境認識程度的「海洋意識」)的系統,使我政府能對任何會對我國安全、保安、經濟與環境產生衝擊之海洋活動的資訊進行蒐集、彙整、分析及有效應處,以保障及鞏固我國的海洋權益;(五)發展一套「以生態係為基礎」的管理原則與工具,以有效促進海域空間與資源的永續利用與保育;(六)強化海洋外交能量,以海洋智識之優勢,建構友善的國際合作空間。

台灣自詡或期待成為一個真正的海洋國家,就必須有建設永續海洋做為國家根基的企圖,而企圖之實現即必須有「新做法、新觀念、新產出」,讓我們就從強化海洋委員會的職能與職權做起吧!

來源: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378214

台灣首部海洋白皮書今日通過 強調維護海域主權、海洋生態並提升海洋思維

Taiwan cabinet passes the first “National Ocean Policy White Paper”

海洋委員會今(4)日向行政院報告「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草案)」,海委會表示,「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依據「海洋基本法」編纂,以「建構生態、安全、繁榮的永續海洋國家」為願景,提出「建構區域戰略思維,保衛海域主權權益」、「落實海域執法作為,促進區域安全合作」、「維護海洋生態健康,優化海洋環境品質」、「確立產業發展目標,促進藍色產業升級」、「型塑全民親海風氣,培養海洋國家思維」與「孕育科學發展動能,厚植學術研究能量」等六大政策目標,將作為政府海洋政策藍圖,促進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共同推動海洋事務。

海委會強調,「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的頒布,代表政府旺盛的企圖心與海洋拓展性格,經營海洋,航向海洋。讓台灣的海洋事務蒸蒸日上,實踐生態、安全、繁榮的永續海洋國家。

行政院長蘇貞昌聽取報告後表示,2019年11月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海洋基本法」,11月7日行政院會即指示,1年內要提出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作為政府海洋施政藍圖,以及各部會與地方政府推動海洋事務的依據。感謝海洋委員會邀集各部會、專家學者密集研商,在基本法施行後半年內、6月8日國家海洋日前,提前編撰完成白皮書草案報院,值得肯定。他並表示,台灣是個海島國家,海洋資源豐富,環境多樣,又有近2千公里的海岸線,可以好好運用。政府有責任鼓勵人民知道海洋(知海)、親近海洋(近海),更要勇敢進入海洋(進海),勇敢地往海外走。

蘇貞昌也表示,期待也佩服海洋委員會訂出海洋政策白皮書,未來也會隨時檢驗與盤點細項,並秉持向海致敬的精神,謹守「開放、透明、服務、教育及責任」為五大原則,讓人民能夠瞭解海洋且能夠親近大海。

來源:https://www.windtaiwan.com/Article/ArticleDetail/1599

海洋教育政策白皮書

自民國90年行政院發布【海洋白皮書】後,海洋教育即逐漸台灣教育中重要的一環。其後於民國95年公布的【海洋政策白皮書】揭櫫海洋發展的六大目標,包括海洋教育政策白皮書:「維護海洋權益,確保國家發展」、「強化海域執法,維護海上安全」、「保護海洋環境,厚植海域資源」、「健全經營環境,發展海洋產業」、「深耕海洋文化,形塑民族特質」及「培育海洋人才,深耕海洋科研」。緊接著民國96年,教育部頒布了【海洋教育政策白皮書】,詳實確立了台灣海洋教育政策的長遠策略與具體規劃。

完整的【海洋教育政策白皮書】請參閱這裡

聯合國海洋公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指聯合國曾召開的三次海洋法會議,以及1982年第三次會議所決議的海洋法公約(LOS)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正式生效日為1994年11月16日。該公約定義了各國在海上不同區域的權利與限制,包括各沿海國可在其沿海設立二百海里專屬經濟海域(Exclusive Economic Zone, EEZ),並享有探勘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域內相關自然資源之主權權利。

其內容包括下列共十七部份

  • 第一部分 用語
  • 第二部分 領海和毗連區
  • 第三部分 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
  • 第四部分 群島國
  • 第五部分 專屬經濟區
  • 第六部分 大陸架
  • 第七部分 公海
  • 第八部分 島嶼制度
  • 第九部分 閉海或半閉海
  • 第十部分 內陸國出入海洋的權利和過境自由
  • 第十一部分 “區域”
  • 第十二部分 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
  • 第十三部分 海洋科學研究
  • 第十四部分 海洋技術的發展和轉讓
  • 第十五部分 爭端的解決
  • 第十六部分 一般規定
  • 第十七部分 最後條款
  • 附件1~9

完整的公約內容請看這裡(中文)